麻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
麻规字[2005]7号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麻城市
规划管理局办理“一书两证”审批程序》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麻城市规划管理局办理“一书两证”审批程序>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规定程序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程序 通知
麻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
麻城市规划管理局
办理“一书两证”审批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意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临时建设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
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总平面规划;
2、街景协调规划方案;
3、单体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4、地方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包括麻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麻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麻城市城市“四线”管理规定等)
5、依法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如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等)
三、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或个人的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
1、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选址;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项目;
3、需要扩大原有用地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4、改变原有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项目;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项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范围
1、单位或个人(含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扩建、迁建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
4、相邻单位(个人)需要调整交换用地的;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6、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2、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对外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
3、新建、扩建、改建给水、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
4、城市防灾工程(包括抗震防震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区、公共绿地、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如何湖水系的整治、农贸市场摊点、户外广告等);
5、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立面、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条件
1、申请人身份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2、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必须符合城市专业工程规划和城市防灾规划;
4、必须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规定及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须预先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如环境影响报告书);
6、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组织听证会。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申请人身份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2、申请建设用地性质必须符合麻城市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要求;
3、申请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并经依法批准;
4、申请建设用地四邻界址明确无纠纷,其用地的协议、合同、签章规范、有效;
5、法律、法规规定须预先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符合市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7、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建设用地必须组织听证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申请人身份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及规划设计技术指标的要求;
4、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必须有投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须预先取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如:消防、人防等);
6、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政策要求;
7、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在审查之后决定之前组织听证会、决定之后进行公示。
五、行政许可机构
麻城市规划局
联系电话:2950146
监督电话:2950146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六、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麻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报建材料。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申请内容一般应说明意向性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规划窗口受理报建材料后予以登记,填写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表,并回执。
2、麻城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管理股(以下简称规划股)根据申请材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踏勘,提出意向性的选址方案或意见,提交规划局业务例会讨论研究。
3、经规划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的报建项目,由规划股出具选址报告,送分管市长审批。
4、报建项目审批后,由规划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建单位委托测量队测绘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未批准的报建项目在规划窗口以公告形式告知报建单位。
5、时限:分管市长审批后3个工作日。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报建单位将已填写的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表送规划股,申请表必须附有相关各部门的意见。
2、报建单位将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一式4份)送规划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
3、规划股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报建单位持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用地红线图等资料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成果报分管市长审批。
4、规划窗口凭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红线图、平面规划设计成果和项目批复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股将相关资料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6、时限:分管市长审批后7个工作日。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规划窗口受理建设工程申请报建材料。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在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规划窗口受理报建申请后予以登记。报建单位须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必须附有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3、规划股凭基建计划等文件和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4、审查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领导审批。未批准的报建项目在规划窗口以公告形式告知报建单位。
5、已批准的报建项目由报建单位持批准的方案和审查的建筑施工图,按有关文件规划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1)规划股依据施工图核算面积,计算投资规模,按标准核算费用,填写报建单位规费征收审批单,并负责承办审批手续。
(2)报建单位持规费征收审批单到规划窗口缴费,规划窗口收款后开据回执给规划股。
6、报建单位凭下列文件到规划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书、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件;
(4)分管市长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成果;
(5)基建计划文件;
(6)涉及到交通、环保、消防、电力、安全、卫生、人防、河道、绿化、文物管理及其它规定的,还应提供上述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意见;
(7)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
(8)全套施工图;
(9)缴款发票。
7、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
(1)报建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城乡规划管理股申请放线。
(2)城乡规划管理股负责组织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
(3)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过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规划股报送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8、时限:审批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