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麻城市城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城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麻城市城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规划管理,协调城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在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统一受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方案报审,审批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区规划的行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重要项目规划审批
第五条 麻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城市规划审批范围和权限:
(一)以下重大项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
1、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和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2、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4、重要地段、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立面效果图;
5、连片开发项目、大型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
6、其它需报审的建设项目。
(二)以下重要项目规划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1、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和住宅项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
2、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立面效果图;
3、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和住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立面效果图;
4、其它需要报审的建设项目。
(三)以下一般项目规划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审定:
单体建筑设计和老城区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立面效果图。
第七条 规划审批程序:
需报请审批的项目规划先由专家论证,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重大项目规划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查),再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重要项目、一般项目规划经专家论证、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审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批准的项目规划必须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公示采取网上公示、设立现场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再履行规划报批手续。重要项目、一般项目规划变更应由专家评审、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批准;重大项目规划变更应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审议(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者市长审批。
第三章 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容积率调整必须坚持审批管理原则。
第九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十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二条 容积率的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审议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市长)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三)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内(含5%)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土部门确定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工业除外)。
第四章 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建设项目放线验线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测量人员进行放线。建设单位自行放线或开挖工作开始后应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规划测量人员确认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五条 对审批后擅自移位、改变建筑间距、高度、面积和改变各种管线位置、埋深、管径的建设,均视为违法建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对已完工但未报批的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迅速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资料等相关资料,按照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建设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因故不能交回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内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不论是否到期,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让地。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拍卖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转让、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规划设计要点。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建筑物、构筑物、沿街门面装修、铺设道路管线、设置广告牌等,不论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的、地上还是地下的,均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招标、质监、开工等手续。
加强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凡城市规划区内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必须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选址,征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核定其位置、大小、造型、色彩等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再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制定出让计划,组织广告位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由中标人(竞得人)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予以实施。
加强建筑外装饰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建筑外装饰方案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的材质、色彩、规格等指标应符合规划审批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动。
加强夜景照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要按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金桥大道、将军路、京九大道、京广大道、京沪大道两侧建设工程建筑夜景照明方案效果图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须达到规划景观要求,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加强道路开口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用地相临道路的施工情况,在道路施工前尽快申报道路开口位置,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建设工作。项目建筑面积规模达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要求的,还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加强沿路建(构)筑物和绿化带规划管理。沿路建设的围墙、大门(含临时围墙)等建(构)筑物和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沿道路设计的绿化带,应编制相关规划设计,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道、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按核准的灰线以及审定的施工设计图(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手续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提供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等证件给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承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因施工损坏邻近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包括绿化)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及其影印件必须悬挂于施工现场公示备查。工程结束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或其他障碍,做到工完场净。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的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期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将其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按要求及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图纸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书无效,由发证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证部门负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市乡村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麻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武部,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
开发区管委会。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